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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进一步扶持旅游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14    来源:浦江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进一步扶持旅游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2日

  浦江县进一步扶持旅游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全面推进全域旅游目的地建设,全方位打造“诗画浦江”旅游品牌,全面提升浦江县旅游产业发展水平,全力创建长三

  角知名乡村文化休闲旅游目的地,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一条 县政府每年安排5000万元作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其中:

  (一)旅游市场宣传营销专项经费1000万元,专门用于“诗画浦江”旅游形象宣传、市场推广和促销。

  (二)旅游公共发展资金2000万元,主要用于当年度列入政府重要工作的旅游规划、政府性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全县性旅游公共设施配套、旅游招商等。

  (三)其余资金主要用于未列入政府重要工作的旅游项目及本意见中规定的相关政策性奖励和补助。

  第二条 资金具体使用安排由县旅游局制定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加大发展旅游产业的扶持力度

  第三条 加大旅游品牌创建和重点项目建设扶持力度

  (一)景区(点)成功获得国家3A、4A旅游景区品牌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度假区获得省级旅游度假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获得中国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全国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等国家级旅游专项品牌称号的奖励50万元;获得农业旅游、工业旅游、文化旅游示范区(点),运动休闲、中医药养生基地或生态景区等省级旅游品牌称号的奖励20万元。

  (二)投资超过2000万元(不包括土地价格)的旅游招商项目,建成后按总投资额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各单位涉及旅游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均按下限标准收取。

  第四条 支持乡村旅游转型升级

  (一)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乡村旅游示范区和3A级景区培育村编制旅游规划,规划评审通过后,由县财政按规划编制费的80%给予补助。

  (二)加快旅游配套设施标准化建设,乡村旅游示范区和3A级景区培育村、旅游村建造旅游接待中心、标准厕所、生态停车场及标识系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每个项目给予80%补助。

  (三)支持乡村旅游创客基地建设,完成业态布局和创客入驻,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根据规模及社会效益,给予基地组织者10—20万元补助。

  (四)民宿、农家乐的奖励政策按照《浦江县民宿休闲旅游业扶持办法》执行。

  第五条 强化旅游新业态发展

  (一)鼓励融合发展旅游业。对一、二产业融合发展旅游的,民间总投资超过500万元(不含土地价格),给予投资额2%的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鼓励开发、生产、销售具有本土特色的旅游商品。对在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国家金奖、国家银奖(或省级金奖)、国家铜奖(或省级银奖),参加国际、全国、浙江省旅游商品交易会获奖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同一旅游商品获多个奖项的,按最高档次奖励,不重复计奖。

  (三)对在旅游规划范围内新开设旅游特色商品市场、商店(商场),营业面积达200平方米,且经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00元/平方米;新建大型旅游商品购物中心达1000平方米,且经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格)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四)开发特色文化旅游产品的给予相应补助。对景区内免费开放的民间民俗博物馆,按照实际规模每年给予免费开放补助2-5万元。大力支持传承、创新和发展本土文化,每年能在旅游景区或乡村旅游点长期开展富有时代气息、符合群众欣赏情趣的“保护传承”节目及表演活动的,给予0.1-1万元/场的补助。

  (五)鼓励开发浦江特色品牌,参加特色美食、旅游工艺品设计等大赛获奖,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市级、县级的分别给予不超过0.5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合力促进旅游市场营销

  (一)县内外旅游企业招徕县外旅游团队(10人及以上)入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星级宾馆、旅游饭店、农家乐和民宿等住宿接待单位(以每年县旅游主管部门公布名单为准),或游览1个购票景区(点)以上的,给予以下奖励:

  (二)以宣传浦江县旅游资源、展示浦江旅游形象为主要内容的大型旅游节庆活动,根据活动的规模和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给予承办单位补助1-10万元。

  (三)县内企业参加旅游部门组织的各类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的,单个展位最高补助1万元。

  (四)对提升浦江旅游形象、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市场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制定补助政策。

  第七条 完善旅游配套扶持

  (一)县内旅行社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品质旅游社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当年全国、省“百强”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的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以上“绿色饭店”、“省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引进全球酒店集团100强(酒店业权威志杂《HOTELS》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与中国饭店业最具规模的30家饭店管理公司(集团)(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且管理期满3年以上的酒店,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宾馆饭店、旅行社在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各级称号的,按最高档次奖励,不重复计奖。

  (四)对星级饭店和旅游推荐饭店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分别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对旅游景区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五)加强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每年安排旅游从业人员(讲解员、宾招人员、餐饮烹饪人员、旅游管理人员、乡村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和素质培训,由县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培训经费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对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旅游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县域内旅游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中层以上岗位或到乡村旅游点创业,连续工作满3年(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的旅游专业人才,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

  (七)对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且在本县从事导游工作满3年的导游,一次性奖励2000元;取得中级(含)以上导游证书,且在本县从事导游工作满3年的导游,一次性奖励5000元。

  (八)旅游从业人员参加省市专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奖的,按省市竞赛同额奖金予以奖励。

  (九)鼓励旅游企业与旅游院校合作开办定向培养班,视情给予旅游企业适当补助。

  第三章 资金兑现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和扶持条件的单位、旅游企业和个人均可申报奖励。项目投资主体必须依法在本县税务、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严格遵守税务、市场监管、节能环保、国土、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申报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浦江县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自行向县旅游局申报。

  (三)县旅游局对申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汇总后报县府办,由县府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审核结果要在县级媒体公示。

  (四)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经县政府批准兑现。

  第九条 资金使用监管。县旅游局要制订奖励项目的考核标准、考核办法,加强对申报项目的监督管理;县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防止截留和移用。对虚报、隐瞒实情骗取资金的,在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扶持政策。在考核年度内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责任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度申报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2日起实施。《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浦政发〔2010〕15号)文件同时废止。

上一条: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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