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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人才公寓申住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03    来源: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人才公寓申住管理办法》已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江县人才公寓申住管理办法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公寓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人才公寓的周转服务功能,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浦江县人才公寓作为人才的周转住房,其主要功能是为在浦江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在浦江暂无住房的外来高层次人才和其他科技人才提供居住用房。

  第三条 浦江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公寓申住政策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与协调。其中:

  (一)县委人才办负责综合协调及相关经费申请;

  (二)县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公寓居住申请的受理、资格的审核;负责住房优惠政策享受情况的核查;负责人才公寓资产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及承住协议的签订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县国土局、县建设局负责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的核查工作。

  二、入住对象条件

  第四条 经引进,在本县企事业单位工作,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居住人才公寓:

  (一)《关于支持人才创业创新促进“繁荣浦江”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所列的1-5类人才;毕业五年以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经批准的其他特殊人才;

  (二)在浦江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五年以上(海外人才和来浦创业人才不受此限制);

  (三)未在本县享受过租房补助政策且本人及配偶在城区无住房。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视为有住房:

  (一)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二)有经济适用房的;

  (三)提出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

  三、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浦江县人才公寓居住申请表》。

  第七条 申请居住人才公寓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浦江县人才公寓居住申请表》;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居住人才公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居住条件的申请人,持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材料经用人单位初审后,向县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县国土局、县建设局负责审核申请人住房情况;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租房补助政策情况、学历、职称、技术等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

  (三)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一定范围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四)安置。公示期满后,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委人才办、县人力社保局根据资格审查情况,按照人才层级和贡献情况确定房源选择顺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房源安置,并由县人力社保局向申请人出具《浦江县人才公寓安置通知书》。

  (五)签约入住。申请人与县人力社保局签订房屋居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申请人所在单位承担担保责任。

  四、居住管理

  第九条 人才公寓为“周转用房”,居住期对照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有效时间确定,最多为三年。承住期满后一般不得续住。因特殊情况确需续住的,由申请人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县人力社保局提出书面续住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续签一次,续住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条 承住期内的有线电视费、网络月租费、电话费、燃气费、水电费等由承住人承担。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申住的原则为“自愿申请、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综合排名、依次选房”。

  第十二条 申住人才公寓时,人才公寓房源数量不能满足符合申住条件人才需求的,实行等候申住制度。按照申请人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技能资格)和学历的高低、在浦江工作时间长短、企业贡献度等因素实行积分综合排名,由县委人才办、县人力社保局统筹确定申住对象。

  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同时符合入住条件的,叠加计分,限申住一套。

  第十四条 在承住期内,承住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解除承住协议,由县人力社保局责令其立刻退还所承住的人才公寓:

  (一)承住人与居住人不一致的;

  (二)承住人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三)承住人变动工作后未重新办理承住手续的;

  (四)发现存在伪造、虚报申报材料的;

  (五)有触犯法律行为,被检察机关起诉的;

  (六)连续六个月及以上不缴纳有关费用的;

  (七)承住人连续三个月不居住的(特殊原因除外);

  (八)其他违反承住合同行为的。

  五、附则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资产管理维护费和物业管理费在人才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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